3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拟对家用电动汽车主要零件的三包责任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调整规章监督管理主体并明确各层级监管职权。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电动汽车主要零部件的三包政策。一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作为与发动机、变速器并列的家用汽车主要系统,纳入免费更换总成的规定范围;二是将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与其主要零件反复发生的质量问题纳入退换车条款;三是要求生产者将动力蓄电池放电容量衰减限值和对应的测试方法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四是在退换车条款中补充了家用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故障。
针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征求意见稿也将给予更大力度的保护。一是针对当前消费者退换车支付补偿费用偏高的问题,通过对比研究国外类似法规和测算,将使用补偿系数n从现行《汽车三包规定》中的0.5%至0.8%调整到不超过0.7%;二是增加了推动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第三方处理机制的规定,以构建多元的汽车三包争议处理体系;三是考虑到三包起算日期目前按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算,而实际销售活动中大量存在向消费者交付产品晚于开具发票的情况,增加向消费者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晚于购车发票开具日期的,按照实际交付日期起算的规定。
与此同时,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将《汽车三包规定》中“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此外,还将进一步明确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权,规定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监督管理,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从2013年至2018年,《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汽车三包规定)已经实施五年,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事实上,去年10月底,市场监管总局就曾宣布,在组织相关技术机构、行业组织对规定进行修订完善,将继续加大汽车等产品三包工作力度,完善新能源汽车、平板电视等产品三包条款和相关标准,健全第三方专家争议处理机制,同时探索建立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