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消息,日前,江苏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发布《关于执行新修订的<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通知》,其中取消了“申请机动车在本省跨设区的市迁移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限制。即,江苏省内登记过户二手车,不再因排放标准进行限制。
据悉,自2016年,江苏各省辖市二手车迁入先后执行“国五”标准以来,全省二手车流通受限,汽车市场持续低迷,广大行企举步维艰。省汽车流通协会多次建议修订《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调整二手车迁入标准。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召开第六次会议,修正《条例》,取消了“申请机动车在本省跨设区的市迁移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这一条款。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于2019年5月20日通知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条例》修改后的相关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条例》的修改及省交警总队的通知表明,江苏省取消了二手车省内流通的排放标准限制。近日获悉,我省徐州、连云港、淮安等地已经按照以上政策,接收省内国四标准汽车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