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沃现天价维修费:28万元车修出2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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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原价28.5万元的车,一场车祸后被送至4S店。维修近5个月后,高达24万余元的维修费又让车主和4S店、保险公司展开了漫长的拉锯战。
去年5月,梅女士在成都某4S店内,以28.5万元的价格选购了一辆汽车。去年9月18日下午,梅女士一行4人驾车行驶过程中发生车祸,车头部位等受损较为严重,事故认定梅女士方负全责。
次日,由于事故车辆在延保期内,接到通知的4S店派人将车拖至成都,准备拆检。为便于修车,9月22日,梅女士授权该4S店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并在《授权书》上签字。此时,梅女士被4S店告知,修车费用估计要“10多万元”。
从梅女士处获得的印有印章及落款日期的《授权书》显示,事故车辆一经拆检就无法再进行装配,“拆检后不在本公司进行事故维修,需用户付相关拆检费。如已确定维修方案,已订货将无法取消本次维修内容。”根据《授权书》,事故车辆在拆检完成后,由车主决定是否在4S店维修。
“车送修后,近5个月时间里,我去了4S店不下20次,但都被告知暂时没有修好。”梅女士说。直到今年1月29日,梅女士接到4S店的电话,说车已修好,让提车。“看了4S店的结费单,我瞬间怒了,330584元!连发动机都没有坏,怎么可能那么高?”梅女士出示了保留的这份“结费单”的图像。长达10页的结费单上,总价显示工时85826元,配件244758元。
按照梅女士的说法,她当场对这一价格提出质疑。“一开始4S店的工作人员让我支付结费单上的费用,而且让我支付定损金额外的超额费用。看到我态度强硬,他们便说只要支付24.3万元就行了。”但梅女士的这一说法遭到了4S店相关负责人的否认。该负责人说,修理时间长达近5个月,是因为车辆受损严重,又是进口车,很多零部件需要进口。33万元的“结费单”并非正式的维修费用清单,因此也不是客户或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的最终价格,而是厂家DMS系统(汽车经销商管理系统)中各配件及工时的总价。“实际修理费用不会超过定损金额。”
这位负责人表示,梅女士之所以有这张所谓的“结费单”,是因为她当天来到4S店提出希望先看看维修项目,“我们才给她打了这张单子”。4S店方面表示,这也是为何结费单金额超过事故车辆价格(按折旧计算,4个月后事故车辆价格约为27.8万元),却没有通知车主申请报废处理。当天,梅女士还要求保险定损员提供定损金额。定损员发来短信,显示定损金额为243670元。梅女士表示,这也是她第一次从保险公司处获知定损金额。
修车前是否曾告知高额费用?
车主坚称不知情,保险公司4S店承认有疏漏
在整个事件中,保险公司和4S店是否在修车前告知车主定损和修理金额是最大焦点。梅女士坚称,自己在1月29日前、即提车前长达近5个月的修车时间里,从来没有接到过保险公司或4S店对定损金额和修车费用的告知,而是直到提车时才得知“天价修车费”。她认为,这有“强买强卖”之嫌。
对此,该4S店相关负责人承认工作有疏漏,但表示,“我们能确定的是,在梅女士提车前已告知其维修费用。维修前我们也曾电话沟通,但确实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则承认,近5个月维修时间内,并未与梅女士直接沟通。“因为客户(梅)到店后与4S店签署了授权书,授权维修站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且本车损失未达到全损,所以我公司工作人员后续一直与4S店沟通,确定事故损失。”
而据保险行业内人士介绍,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有义务及时告知客户定损金额,定损金额出来后,大多会通过电脑系统发送至客户手机。
多开发票属于“骗保”?
车主法律顾问称车被4S店使用,4S店称将维权
4月26日,保险定损员给梅女士发来短信,约其就理赔争议去4S店面谈。4月28日,三方在4S店协商解决方案。
最终,经过协商后,4S店同意梅女士支付16万~17万元维修费后将车取走。而梅女士要4S店开具24.7万元定损金额的发票(注:与之前定损员所发短信金额不同),等她向保险公司索赔后再结算尾款,这一提议遭到了4S店的拒绝。4S店相关负责人称,协商时,自己承诺的是,梅女士支付16万~17万元可以提车的前提是交多少钱开多少钱的发票,剩下的钱需要梅女士打欠条。4S店相关负责人表示:“财务流程不可能多开票,而且这涉嫌骗保,是绝对不可能的。”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对此回应称,车险定损的一般流程是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确定事故维修单位后,通知保险公司协商确定损失,然后,保险公司收集齐全理赔材料即支付赔款至被保险人。此外,梅女士下一年的保费不会因为这次事故而上涨。
此外,梅女士的法律顾问程鹏提出,事故车辆1月已修好,“其间被4S店当做工具车使用,我们有证据。”他们准备走诉讼程序。对此,4S店方面坚决否认,称将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律师说法
超出定损金额费用车主可拒绝支付,若真让4S店多开发票或涉嫌保险诈骗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李向兰律师认为,4S店如确未告知定损金额,则侵犯了梅女士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保险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纠纷发生。“生活习惯中,车主到4S店进行维修,以保险公司定损范围内确定维修金额,4S店和保险公司都是专业机构,且彼此之间有长期合作(维修车辆和保险理赔),更应清楚这一生活习惯和商业规则。鉴于4S店的侵权和保险公司的违约,梅女士可以拒绝支付超过定损金额的维修费用,超出的部分应当由4S店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同时,李向兰认为,“梅女士支付17万元,让4S店开24万元发票,然后找保险公司理赔”,这一做法已违反保险合同,也违背保险法损失补偿原则。如果保险公司不知道,那么或涉嫌保险诈骗,如果知道,则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
李向兰介绍,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因为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偿损失,而不能让一些人因投保而获利,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
此外北京著名律师张新年:认为梅女士找保险公司追责后再给4S店结算维修费尾款的行为算不上骗保,顶多是处理问题的思路不妥。梅女士如果让4S店开出大于定损金额的发票,一般才会被认为有骗保的企图。(注:四川通孚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为沃尔沃4S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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