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布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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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发布公告称,《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17日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发布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主要分为预防和控制、使用、检验和维护、区域协同等六章共51条内容。其中提到,北京市将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采取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

生态环境部门会通过遥感监测、远程排放管理系统、摄影摄像取证等发现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应当及时将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依法处理。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对上道路行驶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复检。

条例第十八条特别提出,出租汽车、租赁汽车、驾校教练汽车以及从事运输经营的轻型汽油车辆的行驶里程超过标准规定的环保耐久性里程的,应当更换尾气净化装置。交通部门对上述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在复检合格前不予办理营运相关手续。

北京市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超过规定的记分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暂停检验业务并责令整改。

对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条例要求其严格按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相应维修服务质量保证的同时,与交通部门联网,实时传输维修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车辆识别代号、排放达标维修项目等信息,如实记录机动车排放达标维修情况,并建立完整的维修档案,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

北京市将与天津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形成区域协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并共同建立京津冀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共享平台等。

对于违反相关条例里的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标准的燃料以及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等一系列处罚措施,严重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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