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工信部正式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修订版,新政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政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的措施;二是完善了新能源汽车积分灵活性措施;三是丰富了关联企业的认定条件;四是将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核算范围。
具体体现为,修订版《积分管理》明确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增加了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的措施,对生产/供应低油耗车型的企业在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给予核算优惠,2021至2023年逐步提高低油耗车型核算优惠力度,从0.5倍、0.3倍逐步过渡到0.2倍;完善了新能源汽车积分灵活性措施,建立了企业传统能源乘用车节能水平与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的关联机制;将燃用醇醚燃料的乘用车纳入核算范围,对具备节能减排优势的车型给予核算优惠
以下为工信部网站原文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2017年9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20年6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的《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升乘用车节能水平,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第2.1.1.1款至第2.1.1.10款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