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交通委发布“北京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共享停车双方需围绕收费价格、停放时段、违约责任等签订协议。
为促进停车设施有效利用,推进区域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以下简称“共享停车”),缓解停车供需矛盾,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结合北京市实际,提出《关于推进本市停车设施有偿错时共享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在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情况下应对外开放,实行有偿错时共享,优先用于居住停车。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开展错时共享停车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各级政府可以出台鼓励政策、奖励机制等,调动停车设施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含物业)、产权人(以下统称“停车设施供给方”)的积极性,推动共享停车,培育共享停车市场,并逐步实现自我发展。坚持平等自愿、协商共享的原则。停车设施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在充分考虑停放需求、管理能力、空闲时段等方面因素的基础上,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通过协商确定共享停车的具体事宜。坚持自我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停车设施的供给方和需求方要进行自我约束,共同遵守共享停车协议约定。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行业组织、停车信息经营企业、专业化停车企业等社会各方的作用,共同参与共享停车管理工作。
此外,《指导意见》还指出,应当鼓励停车设施供给方与停车信息经营企业建立合作机制,借助互联网手段及时发布车位闲置情况,方便周边居民了解区域停车资源状况,促进共享停车向市场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在政策保障方面,其指出,北京市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要在停车管理、物业管理、价格监管、人防设施开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本市共享停车工作。对于利用防空地下室设置的停车设施,实行共享停车解决居住停车需求的,可以按照《用于居住停车的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减免相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用。鼓励白天发挥驻车换乘作用的停车设施夜间向周边居民开放。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于提供共享停车设施表现突出的物业服务机构予以表扬。对于提供共享停车设施的单位,在服务质量评价中应给予加分。
在资金保障方面,《指导意见》中表示,北京市财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考虑共享停车设施的类型、开放程度等因素,制定财政支持政策,推动本市共享停车发展。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鼓励措施,建立资金保障机制,通过运营补贴等方式调动停车设施供给方参与共享停车的积极性。